青岛建院中诚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83民初11008号
原告:青岛建院中诚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桦川支路11号楼1单元7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EPNQ4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通信产业园2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6F47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建院中诚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与被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3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1732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青鸟颐居长者照护中心---平度李园分院装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平度市××街道××路××号养老院的装修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80000元。本合同签字生效7天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装修施工进行至工程量50%,7天内被告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工程施工结束,7天内被告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被告结清工程监理费总额的10%,即8000元。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交付工程监理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原告按应付工程监理费0.3%偿付违约金。首期、第二期监理费被告均延期支付,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021年底,该装修工程已经实际完工,被告陆续将家具、电器、厨具、卫浴等安装到位,已实际使用。但因被告消防审核等问题多次延期,直至2022年8开始营业。现要求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方三期监理费24000元、四期监理费8000元,合计32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方支付2022年1月份至2022年11月3日的违约金29700元(99元×300)。另,被告和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里约定工期为126天(自然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0月12日。监理合同中约定“在约定工期内没有完工(非监理方原因),监理继续服务15天,15天后需要监理进场,依据工程量清单给予服务费”。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原告又到工地监理约50余次,被告须给予原告方结算这阶段的监理服务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青鸟公司辩称,一、监理合同无效,依法不应支付监理费。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监理负责人***、***、***,经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查询,原告无监理资质,其中***、***无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任职单位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因涉案监理工程属于国家投资的养老项目,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非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法所得应当追缴。二、原告未履行监理职责,依法不应支付监理费。首先,原告应当提交监理日记、会议纪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指令、监理任命书及总监代表委托书、旁站监理记录等证据,方能证明原告履行了监理合同的义务。其次,2022年10月24日,原告发给被告的《针对“关于要求纠正违法违约行为的函”的回复》,第三页下端陈述“***律师、***总经理发我的关于要求纠正违法违约行为的函第一条“贵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恁俩凭什么说我没有到现场?我在6月份、7月份到工地的次数恁俩清楚吗?恁俩那只眼看我在《情况说明》里说8月份到现场了吗?”以上充分说明,原告在(2022)鲁0283民初8511案件中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不真实的,未到现场检验、勘察。随意出具《情况说明》与监理职责不符。再次,原告发给被告的《针对“关于要求纠正违法违约行为的函”的回复》,第四页陈述“2021年4月中旬,青鸟公司要求我在消防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因为我的监理合同内容只是精装修,所以我婉言拒绝了。2021年7月和9月,青鸟公司又要求我在消防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因为消防施工我始终没有参与、且消防责任重大,我又婉言拒绝了。”以上充分说明了原告自认未参与施工,也就是未履行监理职责,即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三、原告无监理资质,出具监理报告无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不应支付监理费。四、原告与施工单位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串通,损害被告利益。原告明知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在(2022)鲁0283民初8511案件中向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项目已完工,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被告的利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应依法驳回,非法所得依法上缴。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青岛颐居长者照护中心—平度李园分院装修工程监理合同》1份。证明:2020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平度市××街道××路××号养老院的装修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80000元,本合同签字生效7天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装修施工进行至工程量50%,7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工程施工结束,7天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被告向原告结清工程监理费总额10%,即8000元。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工程监理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1天向原告按应付工程监理费0.3%偿付违约金。另外约定:在约定工期内[被告和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里约定工期为126天(自然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0月1日]没有完工(非监理方原因),监理继续服务15天,15天后需要监理进场,依据工程量清单给予服务费。
二、原告方经理***与被告方经理***微信聊天记录(第一组)。证明:①2020年12月11日,被告支付第一期监理费24000元。原告从2020年7月9日进工地开始工作,7月18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监理合同,本应于7月25日支付首期监理费24000元,但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才支付,延误139天,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8元(72元×139天)。②2021年4月19日,被告应支付第二期监理费24000元。2020年9月16日,经被告确认该工程已经完成了50%工程量,本应于9月23日支付二期监理费24000元,但被告于2021年4月19日才支付,延误209天,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5048元(72元×209天)。
三、原告方经理***与被告方经理***微信聊天记录(第二组)。证明:2021年11月装修工程结束后,原告按照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第三期监理费24000元;12月份整个装修工程结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第四期监理费共计32000元。被告方经理***说“这个事已经跟领导说了,临近12月底,财务暂不付款,待一月份会跟领导申请”。2022年1月5日,原告再次要求支付,被告方说“已经在催了”,但始终没有支付。2022年10月份,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方经理***说“款已经向公司领导审批,会跟进支付进度”。但时至今日,仍未支付。聊天内容充分证明,装修工程已于2021年12月完工以及被告对所欠监理费的认可。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应当自2022年1月份起支付违约金至监理费实际付清之日。
四、原告方经理***与被告方经理***微信聊天记录(第三组)。证明:2021年5月11日,被告方经理***把电梯、消防、空调验收单寄给原告方经理***,要求原告盖章。因原告只负责精装修的监理,合同内容不包括电梯、消防、空调的监理,所以不能给盖章。这也说明工程延期是被告方的电梯、消防、空调等项目不能按时完工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10月1日后,需要监理进场,依据工程量清单给予服务费。原告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到工程项目工地监理约50余次,被告应当支付这阶段的监理服务费。
五、被告的***经理朋友圈发布的开业情况截图。证明:被告的涉案工程项目于2022年8月23日开业,被告已经占有使用涉案项目,意味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所有监理费支付给原告。
六、原告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明:原告于2017年11月18日获得室内装饰丙级监理证书,证书编号为20171103010,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根据规定,监理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原告具备承接涉案项目的合格资质。
七、原告公司***的监理证书。证明:***有监理资格证书,该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20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8日。
八、青岛市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年检公告。证明:①2022年10月19日,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将年检企业资质合格单位予以公告,原告属于年检合格单位,位于公告第67位,原告具有室内装修工程的监理资质。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对原告的证据一至四(监理合同、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①因原告及单位注册工程师无资质,且***挂靠在青岛泰丰建设监理公司,违法了《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强制性规定,涉案监理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诚信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监理费,已取得应当返还。②原告混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概念,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竣工日期的规定,推定为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支付监理费。这一逻辑明显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列两个案由,不存在隶属关系。③如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及注册工程师,若只是违反了招投标法中程序规定,虽监理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可以按照监理合同支付监理费。如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属于违反了实体法,则不应支付监理费。因无相应监理资质不仅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又违背社会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支付监理费,非法所得在民法典实施前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在民法典实施后应当返还。
2、对于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项目于2022年9月1日开业,但整个项目尚处在验收的过程中,原告尚未结束我方完成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因此不具备支付费用的条件。
3、对于证据六至八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是一个室内装修协会,且他的层级为青岛市,监理资质的许可应当由住建部下属的监理协会依法认定资质。因此其提供的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查询打印件(6页)。证明:原告无监理资质,其中***、***无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任职单位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告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因涉案监理工程属于国家投资养老项目,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非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法所得应当追缴。
㈡针对“关于要求纠正违法违约行为的函”的回复、原告在(2022)鲁0283民初8511号案件中向施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庭审笔录。证明:原告始终未参与施工,也就是未履行监理职责,即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不应支付监理费。
㈢(2020)苏11民终120号判决书、(2016)吉0282民初410号判决书各1份。证明:无监理资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非法所得应当追缴。
㈣(2016)鲁02民终7638号判决书一份。证明:青岛市行业协会出具的资质,不属于法律法规确认有效的资质,且本案涉及的装修属于养老院装修,并非简单的室内家装,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装修资质予以认定。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一、关于证据㈠。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室内装修工程监理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被告故意混淆两者概念,其目的就是为了不支付监理费。其次,原告及从业人员具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室内装饰行业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具备从事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理资格。否则,被告也不可能与原告几次签订装修工程监理合同。再次,即使原告没有资质,无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完成监理工作,而且被告已占有使用目标项目,应当支付监理费。被告关于“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非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非法所得应当追缴”的观点不成立。况且,国家投资养老的项目,不等于就是国家的,被告看中的就是国家投资,其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二、关于证据㈡。首先,被告提交的上述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未履行监理职责,恰恰相反,被告已经支付了涉案项目第一期及第二期的监理费,而且被告对于第三期、第四期的监理费也已认可,只是在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而已,被告的行为证明了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仅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根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在2021年年底已经完成,因为被告的消防、电梯、空调等项目迟迟不能验收合格,再加上被告搬运家具等原因,造成工程重复施工、二次维修等现象,北京中建公司申请延期也是有客观原因的。原告根据客观情况认为申请延期检修没有问题,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给原告出具“关于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函”,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三、关于证据㈢。首先,正如上面已经提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室内装饰装修监理合同”完全不是一回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装修监理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告具备室内装修监理的资格,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已履行监理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监理费。其次,被告提交的判决书,没有相关法院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即使判决书盖了章也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一是本案与两份所谓的判决书所涉的案情不同,本案是“室内装修”监理合同,判决书所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同;二是,我国不是判例国家,更何况被告提交的是地方法院的判决,也仅仅是地方法院的观点,不能代表国家法律。
四、关于证据㈣,该判决书是针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不是装修监理合同纠纷,被告提交案件中争议的是工程造价和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不适合本案。
综上,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被告的观点不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8日,被告青鸟公司(甲方)与原告中诚公司(乙方)签订《青鸟颐居长者照护中心---平度李园分院装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工程监理负责人:***、***、***
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青鸟颐居长者照护中心-平度李园分院
工程地址:平度市××街道××路××号
第二条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80000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税率为3.5%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方可按合同约定付款。
备注1:在约定工期内(施工合同工期)没有完工(非监理方原因),监理继续服务15天。15天后因特殊原因需监理方入场,依工作量清单给予服务费。
(二)本合同签字生效7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
(三)装修施工进行至工程量50%,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
(四)工程施工结束,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即24000元。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结清工程监理费总额10%即8000元。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图纸、预算书、材料明细、施工进度表等,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进度、日期、数量付给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预算书外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到现场查验基本情况,之后,依据实际情况开展下列监理事项:
(1)审核设计图纸中施工工艺标注及具体工艺做法;
(2)审核预算书中装修项目的完整性;
(3)审核落实预算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等;
(4)审核施工合同中条款:是否对施工工期、付款方式、施工质量、空气质量等进行约定并注明违约责任。
(5)所有基础装修辅料的封样和材料进场验收;
(6)隐蔽验收;
(7)中期验收;
(8)竣工验收;
(9)各施工阶段验收增减项审核;
(10)协助甲方进行工程保修卡签署。
人员配备:该工程配备监理三人,***为主,***、***为辅,每2天到工地监理一次。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为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之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0.3%偿付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三)若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接受施工方钱、物、消费娱乐活动等不当行为,则乙方应退还给甲方已经收取的全部监理费用。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因与本案争议不大,不再赘述)
合同签订后,原告的监理师***负责装修施工现场的监理服务工作。2020年12月11日,被告支付了首期监理费24000元,2021年4月19日,被告支付了第二期监理费24000元。此后,***多次微信联系被告方的***经理,要求被告支付后续的监理费。其中,2021年11月17日,要求被告支付第三期监理费24000元;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5日、10月10日,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四期监理费32000元。被告以需要年底暂不付款、需要公司领导审批等理由未予支付。
本院(2021)鲁0283民初8732号民事案件(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卷宗显示,2020年9月16日,经原告、被告和施工单位北京中建津禾公司三方共同确认,至2020年8月13日,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的50%。
经查,原告于2017年11月18日获得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为监理丙级,证书编号为20171103010,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于2020年3月28日获得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专业岗位为室内装饰监理师,注册证号××,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3月28日。
2022年10月19日,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将年检企业资质合格单位予以公告,原告位列公告企业之中。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中诚公司、被告青鸟公司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监理费及违约金。下面根据法律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详细加以评判。
焦点一(合同效力)
装饰装修监理虽然属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一个分支,但两者的监理服务内容并不相同,对监理资质的要求应当根据监理内容加以区别对待。从原、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看,双方系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理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是否具备室内装饰监理的资质,是确定涉案监理合同效力的关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至八看,原告具有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监理丙级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了2022年青岛市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年检,原告具备从事室内装饰监理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具备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监理师岗位资格证书。***作为涉案合同确定的主监理师,亦具备完成监理合同所确定的原告方义务的资质条件。因此,涉案监理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关于涉案监理合同无效的意见,混淆了装饰装修监理与一般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扩大了装饰装修监理的外延,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监理费及违约金的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费80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监理费4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四期监理费32000元。另外,原告还主张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即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首期监理费24000元,实际支付时间2020年12月11日,逾期139天;应于装修施工进行至工程量50%的7日内即2020年9月23日前支付第二期监理费24000元,实际支付时间2021年4月19日,逾期209天。被告应按日0.3%支付违约金,其中第三、四期监理费自2022年1月份起支付违约金。
被告以原告无监理资质、未履行监理职责等理由,拒绝支付监理费。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监理资质的问题,在焦点一中已经论述,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监理职责的问题,根据原告的证据三(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2020年12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结算监理费尾款32000元时,被告方经理***回复“这个事已经跟领导说了,临近12月底,财务暂不付款,待一月份会跟领导申请”;2022年1月5日,原告再次要求支付,被告方说“已经在催了”;2022年10月份,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方说“款已经向公司领导审批,会跟进支付进度”。从原、被告的聊天内容看,被告对原告多次要求支付监理费尾款32000元始终未提出异议,而仅以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为由拒绝付款,该不构成被告拒绝付款的正当事由。被告的行为足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监理合同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监理费。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未履行监理职责为由拒绝付款,因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应付监理费的日0.3%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结合逾期时间、金额等因素,由被告承担违约金8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建院中诚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200元、违约金8000元,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建院中诚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816.5元,由被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8元,原告青岛建院中诚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948.5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