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2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通信产业园2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津禾融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青建太阳岛2号商务楼14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津禾融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津禾融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上诉人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9820元(已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0元,减半收取6080元,保全费4700元,由上诉人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上诉人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52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
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权利或损害对方利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