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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249号
原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张登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滨,山东德衡(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山东德衡(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美林小镇38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