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878号
原告:青岛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泰山路35号。
被告:***,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1号楼202房间。
第三人:青岛赛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119号凯景大厦。
原告青岛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霍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溪
书 记 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