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九都广告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7024号
原告:义乌市九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戚继光路129号二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九都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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