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23号
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5单元801。
法定代表人:陶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隆时代商务中心1114号。
法定代表人:厉嘉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账号存款391616.41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JINJ50Z0122Q000××××)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391616.4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