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621民初3341号
原告: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185,35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位于扶沟县**项目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图审查费含税综合单价为1.2元每平米,含税暂定总价为92,676.6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先进行线下审图,在初次线下审图完成后,被告修改了审查过的施工图,并于2022年1月19日又要求原告重新进行审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审图费系单次审图费,不含变更重新审查的费用;在履行中因被告要求进行了两次审图,故被告应当支付双倍的审图费。审图完工后,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相应审图费。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贵法院。
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一条第八款约定,结算总价按本合同约定含税综合单价和经被告书面确定的实际审图工程量结算,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如本项目审查合格原告应向被告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截止目前原告并未向甲方出具合格书,被告也没有对实际审图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也没有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告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支持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一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双方签订的融辉府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对审图费及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对此项计文件的审查。证据四、从网上打印的被告委托河南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一份。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了审图工作。
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3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涉案聊天记录的当事人是被告公司员工,但被告没有授权该员工参与此次涉案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应业务。其陈述并不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且聊天内容显示也只是让原告提供发票因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需要付50%为定金,但聊天内容并未显示被告曾收到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图、以及相关设计文件合格证,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原告并未向被告出具合格书,且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交合格书后被告需将相应的合格书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此被告不承担付款义务。
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融辉府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融辉府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双方合同第一条1.6施工图审查费含税综合单价为1.2元每平米,含税暂定总价为92,676.6元。1.8结算总价按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和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审图工程量据实结算。第二条2.2乙方默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足额且经甲方认证通过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责任。第三条3.1如本项目审查合格,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交还经乙方盖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3.2如本项目审查不合格,乙方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甲方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没有提交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甲方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的证据,没有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审图工程量结算单,没有提交已足额向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综上所述,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违反合同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与本案非同一诉讼主张,可另案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4.00元,由河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院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