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9164号
申请人: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清北路XXX号XXX层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锦绣河山公司办公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90,958.6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90,958.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