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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山某某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某某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9164号之一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清北路XXX号XXX层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公司向原告返还LNG集装罐6台,被告山***河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到期不能返还,被告山***公司向原告赔偿相应价款,被告山***河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山***公司向原告支付6罐箱欠付租金,被告山***河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退租罐检验费人民币2,400元;4、判令被告山***公司向原告支付退租罐箱维修费36,543元,被告山***河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山***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山***河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河南分公司为被告山***公司的分公司。2017年3月24日原告作为出租方,被告山***河南分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LNG集装罐箱租赁合同》并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8月将罐箱交付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归还四台,但没有支付退罐检验费,其余罐箱也未归还,被告山***河南分公司已付租金487,010元及押金12万元。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两被告发送《公函》,要求被告收到后十日内支付欠付租金以及归还剩余六台罐箱,该《公函》被告山***河南分公司2019年8月10日收到,被告山***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但被告并未答复也未履行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租赁合同虽约定本合同管辖为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山***河南分公司认为该约定指向不明,并未明确是哪一法院可以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约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管辖,均不可能指向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综上,被告山***河南分公司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租赁合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对执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原告依据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对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 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