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博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某某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1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清北路233号5层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锦绣河山公司办公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林玉彬。 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9号13号楼1**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2民初6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物流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上***物流有限公司退还LNG集装罐4台(罐号:SIMU8100610、SIMU8101935、SIMU8104560、SIMU8104940),并按照每罐每日23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罐箱占用费;2.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支付给上***物流有限公司租金1317670元,检验费3600元,维修费1145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9021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0年11月25日止;3.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对上述1、2项判决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3月12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592903.45元。此外,******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2.**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晋A2××××号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三、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8月10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分别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并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到其下落,暂无法实施司法拘留。 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上***物流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上***物流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当日明确回复不申请律师调查。 八、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分别前往SIMU8101935、SIMU8100610、SIMU8104940号LNG集装罐3台的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长南路老城镇卫生院、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梁北镇大白庄工业园内、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幼儿园隔壁进行实地调查,后将SIMU8101935、SIMU8100610号LNG集装罐2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SIMU8104560号LNG集装罐的持有者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未查找到该集装罐的下落。 截止2021年8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592903.45元。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上***物流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