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基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基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20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基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二十七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华路皇府大酒店8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巴州基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州基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1545.00元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2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 2、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9日、2023年4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在对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巴州基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效财产线索,经过总对总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基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无法提供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81545.00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春 辉 审判员 张 凯 强 审判员 范 雪 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