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协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8095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B区17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协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2023年10月10日,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