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52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启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宣化社区西街花园巷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0层C-1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启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2024)晋05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7929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8395元(含执行费5589元,诉讼费3516元)。至此,(2024)晋0521执54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