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黄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梁黄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311民初37号 原告:***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6楼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桂林益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3年3月14日开庭审理。由***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62万元;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33752元(以336万元为基数,以14.6%为利率,暂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12月15日,核算为1167936元;以126万为基数,以14.6%为利率,暂计自2022年1月22日至2022年12月15日,核算为165816元;实际计算至两被告偿清之日止)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维权律师费25000元;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保全担保费用11087元;5.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签署了《广西桂林市益田雁山小镇项目01、03地块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约定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就广西桂林益田雁山小镇项目01、03地块的项目概念与建筑方案进行设计,项目费用金额为人民币840万元。《合同》第2.4条约定原告工作内容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概念方案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及方案深化设计阶段。《合同》第四条详细约定了原告的工作成果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合同》第6.2条详细约定了在不同的工作阶段,原告完成不同工作节点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需要履行的付款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照《合同》以及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的要求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了自身义务,且与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就每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了确认。根据《合同》6.2条约定工作节点,目前项目处于方案深化设计(阶段一)阶段,即将开始方案深化设计(阶段二)阶段,已产生合同费用合计人民币714万元,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已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252万元,尚未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462万元,其中包括未兑付商票人民币50万元,原告退回并获得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承诺支付但尚未支付商票人民币55万元。鉴于项目已经接近尾声,为顺利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原告多次与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沟通就尚未支付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是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拒不理会。2019年12月25日,原告、被告及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约定被告完全承接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的付款方应为被告。但是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拒不付款。原告迫于无奈诉至贵院,还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一、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两处表述互相矛盾。第一处:“已产生合同费用合计人民币714万元,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已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252万元,尚未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462万元”。第二处:“原告、被告及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约定被告完全承接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的付款方应为被告。但是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拒不付款”。此两处存在矛盾,原告在起诉状中表明广西益田地产已经向其支付了252万元,又称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则与诉请的设计费还剩462万元矛盾。 二、起诉状中称“原告、被告及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可是原告提交的证据签订的时间显示为签订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自相矛盾。 三、被告已向贵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广西益田地产、益田集团与被告签订承诺函,该承诺函明确,其三方共同承担此笔债务,请贵院依法追加广西益田地产、益田集团为被告。另,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律师费,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广西桂林市{益田雁山小镇}项目01、03地块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案涉项目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服务内容、合同价款及节点。其中6.1.1条约定合同价款为840万元,6.2条约定被告在确认成果后30个工作日内将每个节点款项进行支付,并详细约定了员工的工作节点以及对应被告需要支付的费用。8.2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则需要按逾期金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成果确认函(原件),证明①原告与被告1已经就项目服务进行了成果确认。②原告承担项目,广西桂林市自然资源网站上已经公示项目整体完工,其中包含了原告承办的前期设计内容。③原告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告1及政府部门的认可及审批;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复印件),证明同上; 4、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同上; 5、请款函、催款函(原件),证明原告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2022年1月21日及2022年11月4日向被告1进行催款,但是被告1拒不付款; 6、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请款资料与催款函,原告均有向被告1进行发送,被告1亦进行了确认; 7、银行流水(打印件),证明被告1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52万元; 8、微信催款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1进行催要剩余的款项,被告1承认其欠原告款项的前提下,一边用商票方式搪塞原告,一边有说集团没有收入无法支付; 9、发票(原件),证明原告在按要求提供了223万发票情况下,被告仍不付款; 10、银行流水(打印件),证明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花费律师费2.5万元; 11、委托协议(原件),证明同上; 12、发票(原件),证明同上; 13、补充协议(原件),证明同上; 14、主体更换协议(原件),证明本案案涉合同主体经各方协商一致由被告承担对原告的权利义务; 15、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①原被告对接人已经就案涉合同03地块指引图进行确认,被告也要求将成果进行发送。在原告发送03地块指引图后让被告提供盖章版的阶段成果确认,被告同意进行提供。表明即合同中约定的03地块排砖分色阶段已完成。②指引图阶段属于案涉合同委托事项的收尾工作,在发送成果时原告也将整个被告项目S-4地块经济技术指标表进行了制作并完成提供。该地块建设图纸设计工作已获得了最终桂林市自然资源局的审批; 16、邮件截图(打印件),证明同上; 17、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单(原件),证明原告维权支付保全担保费用11087元; 18、银行流水(打印件),证明同上; 19、发票(原件),证明同上; 20、补充协议(原件),证明确认本案被告为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 经开庭质证,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三性认可;对证据2-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原告说承担项目在桂林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示项目整体完工,对此有疑议,原告仅完成项目建设工程01地块方案深化,不含排砖分色图阶段设计成果,并非整体完工;对证据5三性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被告已签收的证据,无法确认;对证据6因员工已经离职无法核实,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三性认可;对证据8因员工已经离职无法核实,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9三性认可;对证据10-1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对律师费的支付有所约定,原告主张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对证据14三性认可;对证据15-16因员工已经离职无法核实,三性不予认可,并且被告对03地块方案深化不含排砖分色图阶段设计成果,未予以盖章确认;对证据17-19三性认可;对证据20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与本案关联性不大。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证明三被申请人深圳市益田集团有限公司、益田地产有限公司、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主体信息; 2、关于同意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延迟清偿债务的承诺函、关于承担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应付款负债的承诺函(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经开庭质证,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若庭后法庭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则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文件与原告在签署主体上没有关联度,截至2020年8月15日,其与合同该承诺函签署主体之间确认负有向原告承担设计费15万元的义务。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9年4月15日,原告(受托方,乙方)与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签署《广西桂林市项目01、03地块建筑方案设计合同》,项目名称:广西桂林市益田雁山小镇项目01、03地块建筑方案设计,5.1在收到甲方的委托设计书后,乙方须于2019年7月18日前完成总体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经政府审批通过后接到甲方并通知启动深化设计后乙方须在20日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6.1.1甲方将向乙方支付设计总费用暂定为人民币840万元,单价地上80元/平米、地下20元/平米。6.2乙方提交设计工作成果和发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并制作了按阶段所应支付费用的表格)。8.2每逾期一天,应按本收费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 2019年12月25日,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甲方)、原告(乙方)、被告(丙方)签订《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约定将甲方在设计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概括转移给丙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按约设计,过程中形成《广西桂林市益田雁山小镇项目01、03地块建筑方案设计项目设计成果确认书》经被告确认,内容分别为“同意贵司01地块方案深化(不含排砖分色图)阶段设计成果,拟批准贵司开展“01地块方案深化设计(排砖分色图)”阶段工作”、“同意贵司03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性设计成果,拟批准贵司开展“03地块单体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同意贵司03地块单体方案阶段设计成果,拟批准贵司开展“03地块方案深化设计(不含排砖分色图)”阶段工作”。 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等人通过微信聊天、发送催款函件方式向被告发送来往函件、催收款项。 截止2021年11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款项合计252万元。 2022年11月21日,原告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本案(一审、二审、执行)诉讼活动,支付律师费8.5万元。 另查明,2020年8月13日,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益田)、益田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益田地产)、广西益田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广西益田)(以上三公司均为承诺人)共同签署《关于同意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延迟清偿债务的承诺函》发送给被告,载明:在附表中,除第19项应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11500000元由贵司从鼎峻公司借款资金支付外,贵司其他债务均由承诺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该承诺函附件《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债务明细》记载“应付账款20***建筑设计经营支付欠款设计费150000元”。 根据原告的诉请及证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遗漏被告,应否追加;二、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广西桂林市项目01、03地块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系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情况下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之后三方签订《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将广西益田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至原告(桂林益田),由原告承继广西益田公司的权利义务。 关于是否应追加被告的问题。深圳益田、益田地产、广西益田共同签署的《关于同意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延迟清偿债务的承诺函》仅发送给被告,开庭前未发送给债权人,说明其本意不对债权人宣示。经审查该承诺函中债务明细记载“应付账款***建筑设计经营支付欠款设计费150000元”,结合形成时间在本案设计工作完成之前,说明承诺函并未包含全部债务,且经庭审询问,被告要求深圳益田、益田地产、广西益田承担共同支付债务的责任及被告不再承担责任,说明被告的主张系债务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告庭审陈述其不知晓该承诺函且表示不同意免除被告的责任,故被告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并由其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与本案原告的诉请无关,应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处理。 关于原告诉请的金额。原告在与被告员工微信沟通协调请款事宜时,被告以员工离职为由对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未提供相反证据,应采信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微信聊天中,被告员工***“主要是现在公司没钱支付”、***“没有销售收入,无法自己造血,都得高集团支持”、***收到原告的文件后未表示反对。并未对原告计算的费用持异议,仅以公司无资金且需向领导请示等理由拖延付款,故对于原告诉请的金额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应按本收费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被告未予抗辩,应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62万元及违约金(以3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0年7月30日开始;以126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2年1月22日开始;以上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6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8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