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6执异3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热河路2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汇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19)沪011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恢复强制执行一案(2022)沪0116执恢84号,本院就恢复执行中的争议问题作出《告知书》答复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不服其中的部分内容,请求裁定撤销告知内容的第二项和第三项(部分),并责令被执行人文汇公司提供“缺失的会计凭证”供申请执行人查阅以及配合对已经查阅的部分进行重新查阅。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受理该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15日举行网络在线执行听证予以审查,异议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诉称,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股东若无法查阅公司完整的会计凭证,其将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股东的知情权将难以真正实现。被执行人文汇公司主张几十册会计凭证丢失,但是该主张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未被采信,所以被执行人仍应按照生效判决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供异议人查阅。关于已经查阅部分的重复查阅问题,异议人在查阅会计凭证时受到被执行人的人员的侮辱、恐吓、辱骂等,严重影响异议人的查阅工作,所以2022年7月4日、7月5日仅仅清点了会计凭证数量,还未涉及凭证内容,而且从查阅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考虑,异议人有权要求查阅此前已经查阅的部分。综上所述,请求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文汇公司辩称,被执行人丢失几十册会计凭证是事实,被执行人在一审应诉时就提出该主张,并不是在执行阶段才提出,所以被执行人不是故意隐瞒不提供。几十册会计凭证丢失的原因可能有三个方面:一是2012年前后***曾委托***来公司查账,此时可能丢失;二是2013年因***的举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涉嫌虚开发票案,财务账册移交过程中可能丢失;三是2014年6月27日,***撬开公司办公场所的门锁,私自拿走大量文件和物品,经清理确认其中会计凭证丢失11册,有报警记录为证。关于已查阅部分重复查阅的问题,2022年7月4日的执行笔录有关查阅的安排很明确,是查阅会计凭证,而不是清点会计凭证,异议人要求重复查阅没有依据,被执行人不同意。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19年4月1日,本院就原告***与被告文汇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2019)沪011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自2006年9月25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998号金天地国际大厦3A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被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自2006年9月25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998号金天地国际大厦3A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文汇公司的上诉作出(2019)沪01民终6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2022年1月25日,本院立案(2022)沪0116执恢84号再次恢复对前述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2022年7月4日,本院执行部门组织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998号金天地国际大厦3A执行判决内容,并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2022年7月4日13:50至2022年7月6日17:30查阅会计凭证,且要求双方相互配合,不得设置障碍,故意拖延。异议人***实际于7月4日和7月5日查阅会计凭证,并形成相应的查阅记录,查阅记录记载了缺失会计凭证的年月和册数。 2022年7月6日,执行案件承办人员去电***询问查阅情况,***反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判决第一项应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缺少月度报表,未能查阅月度报表;二是2006年至2013年的会计凭证缺少几十册,未能查阅缺少部分,2014年之后的会计凭证未查阅;三是7月4日下午发生了一些言语冲突,其身心受到影响。 2022年8月3日,本院作出《告知书》,要求***于2022年8月8日至8月12日前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998号金天地国际大厦3A“职工之家”完成对剩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材料的查阅,***以会计凭证缺失、身体状况不好为由未前往查阅。 2022年9月7日,本院作出《告知书》,就恢复执行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出三点答复:一是月度报表包含在会计报表里,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复制,被执行人应当提供;二是关于缺失的会计凭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故意隐匿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三是认同被执行人不同意就已经查阅的部分再次重复查阅的主张,但是未认同被执行人就未查阅部分的主张,被执行人仍应配合申请执行人查阅未查阅的部分。 2022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2)沪0116执恢84号执行裁定书,以案件当事人已就执行合议庭的评议结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移送恢复执行函、收立案信息、执行笔录(7月4日)、会计凭证查阅登记表、***的来信、告知书(8月3日)、执行笔录(9月1日)、告知书(9月7日)、执行裁定书、各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执行听证音视频元数据为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异议指向的告知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且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告知书》告知内容的第二项,关于缺失的会计凭证问题,《告知书》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故意隐藏会计凭证拒不提供的情形,并认为申请执行人有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该答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容易让当事人产生误解认为本院已经认定案涉的几十册会计凭证灭失。根据案情,被执行人文汇公司虽然于一审应诉阶段即主张几十册会计凭证丢失,但是一审、二审均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所以几十册会计凭证已于诉讼前遗失仍是待证的事实。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文汇公司应当根据判决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另鉴于配合查账类非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强制执行,所以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本院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完整履行判决义务。关于采取何种执行措施以及执行措施采取到何种程度,由本院执行部门根据案情依法决定。 《告知书》告知内容的第三项,其中有关已经查阅的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查阅的问题,《告知书》采纳被执行人的意见,不同意申请执行人重新查阅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的人员对其侮辱、恐吓、辱骂,严重影响其查阅工作,而且申请执行人仅仅对会计凭证进行了清点,没有查阅会计凭证的内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来信内容,2022年7月4日下午临近结束时,***与被执行人的人员发生言语冲突,但是***未曾反映发生了严重影响查阅工作的重大事件。另根据7月4日的执行笔录,本院执行部门安排的是两天半的时间对会计凭证进行查阅,***知晓并同意了该安排,但是***实际仅仅使用了一天半。根据前述情形,本院执行部门未采信***的主张,不同意其重新查阅的申请并无不妥。申请执行人于执行听证中提出,若在后续查阅的过程中,发现正在查阅的内容与已经查阅的部分有牵连,申请执行人提出重新查阅,是否应当准许? 本院认为,执行部门可根据申请重新查阅的理由、数量、间隔的时间等情况,综合考量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经营的平衡保护以及执行工作效率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综上所述,异议人***要求被执行人文汇公司继续提供未能提供的2006年至2013年期间的几十册会计凭证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请求撤销《告知书》告知内容的第二项和第三项(部分)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继续提供未提供的2006年至2013年期间的几十册会计凭证的主张成立; 二、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申请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