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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恢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申请执行人查阅账册等相关材料,因查阅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存在不确定因素,故本院作出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愿意配合申请执行人查阅账册等相关材料,但查阅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