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5691号
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樑,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恩平**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赵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恩平**影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许雅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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