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0号
上海唯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652737.44元,并自2013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654元,申请执行费8984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
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5539001********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