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9958号
原告**,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疏良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