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735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务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