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2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6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同建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错误,致证据采信乃至判决结果错误。一、二审法院采信同建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系其明确合同到期不续签,却不予认定因同建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其续签合同而导致合同到期终止的事实,显属错误。一、二审法院以其部分月工资收入而非其相关年度实际月工资收入计算其相应年度休假工资,系有法不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相关证人陈述,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系***于2018年10月29日向同建公司明确表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所致,据此不予支持***要求同建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性收入计算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亦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