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28号
原告:***,男,1954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琳,上海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白钥村930号1幢10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本案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