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9029民初649号 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398号1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本省保亭县文明北路迎宾馆210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 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咨询费179372.13元,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17986.29元(以179372.13为基数,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息,从开具增值税发票次日即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所有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24日),合计197358.42元。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保亭迎宾馆二期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保亭迎宾馆二期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第一大项中约定服务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精装修工程等完成本项目所有相关的工程。现涉案工程各项目已完成,项目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有费用,原告应获得的咨询费用为:合同基本费用:485697.93元,被告已支付:306325.80元,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咨询费:179372.13元。综上所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而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有咨询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被告未履行按时支付行为,给被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特此起诉。 被告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愿意支付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共计179372.13元。被告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 二、如被告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主张利息,利息以179372.1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3.59元(原告已预交4247.17元),由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