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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旺盛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铭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02民初152号
原告:山西旺盛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李旺生,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庆,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山西旺盛兴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园。
法定代表人:秦炳富,任执行监事。
被告:山西铭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峥,山西铭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成丹丹,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旺盛兴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铭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旺盛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旺盛兴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山西旺盛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霆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