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991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西侧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736499XL。
法定代表人:曾焕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峰,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娟,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知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365号9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7825002XG。
法定代表人:林石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厦门知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拟与被告厦门知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梁超毅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哲元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