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4995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创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06098227X9)。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物联网街369号B幢8层B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创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了(2019)浙0212民初149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浙江创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7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浙江创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将款项付至法院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浙江创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700元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