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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14830号 原告: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法定代表人: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微众(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7。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4557.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开始,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红外模块,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双方于2019年7月3日进行了对账,至对账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93597元。2019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分四期向原告付清余下全部货款。协议签订后,2019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19039.55元,余下货款分文未付,经原告数次追讨,被告态度恶劣,并提出要求原告继续供货,在以后货款中按比例偿付的不合理要求。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裁决如请。 被告辩称,因被告目前经营困难,且受到疫情的影响,被告希望法院准许被告延迟支付货款,被告对原告请求的货款金额无异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沟通函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供货结算及继续供货协议没有原、被告的盖章或相关人员的签名,故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2019年7月8日,双方对账,双方确认原告的应收货款为793597元。2019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截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93597元;原告自2019年7月1日起继续向被告供货产生的货款,被告按照1:1的比例支付,被告按照如下时间节点及比例分期清偿欠款,若根据前述方式清偿的款项达不到相应比例的,被告应予以补足。1.被告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原告清偿的欠款不足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欠款金额的15%的,被告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予以补足;2.被告于2020年3月1日前向原告清偿的欠款不足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欠款金额的40%的(含2019年7月1日后已清偿欠款),被告应于2020年3月1日前予以补足;3.被告于2020年5月1日前向原告清偿的欠款不足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欠款金额的65%的(含2019年7月1日后已清偿欠款),被告应于2020年5月1日前予以补足;4.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前向原告清偿的欠款不足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欠款金额的100%的(含2019年7月1日后已清偿欠款),被告应于2020年7月1日前予以补足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74557.45元,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74557.45元予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72.79元、财产保全费3892.79元,合计9165.58元(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