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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公司、南京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8511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9元,减半收取3229.5元,保全费2240元,该款项已在(2024)苏0192财保744号案件中由苏州某公司预缴,以上合计5469.5元,由苏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