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27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309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1月4日,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私下协商,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