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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92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309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238号事裁定书,对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8,621.5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故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8,621.58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睿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