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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74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309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