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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33975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1号C栋C06-C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中泰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入职被告工作,并在2019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每周5天,每天8小时,报酬2100元/月。但在职一年多,每天上班12个小时,每月上班最多月份29天,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甚至春节都要上班每天12小时,而被告未依法计算足额加班费,一年多也未买社保,直至2020年4月14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且被告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费,未支付未休年休假5天工资,未支付4月份的工资,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9年2月至10月、12月、2020年1月不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共10802.16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87.68元;3.2019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750元;4.未休年休假5天共1000元;5.拖欠的2020年4月份工资1062.05元;6.失业保险金1890元、保助金5670元;7.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8.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0年7月25出具穗天劳人仲案【2020】3703号决定书,以原告没有提交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证据,依法对原告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2020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告出具穗天劳人仲案不字(2020)3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案庭审中,关于劳动仲裁阶段未到庭原因,原告称因当时忘记了开庭时间,开庭当天接到仲裁通知后赶到时已是一个小时后,被告和仲裁人员已经离开,原告并非主动放弃仲裁权利。被告确认原告未到庭的事实,称仲裁人员让其离开其便离开了。 本院认为,原告以忘记开庭时间迟到为由,不属于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应裁定驳回起诉,对仲裁时未提出的新请求则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