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624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健坤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19394728,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省农业机械研究所办公楼A208-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平县康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6788746418,住所地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和平商业广场A栋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健坤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康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162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和平县康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44元、执行费96.4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合同余款13095元,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和平县康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平县康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向省不动产系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冻结被执行人和平县康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健坤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和平县康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