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7363号
原告:辽宁某某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负责人:***。
原告辽宁某某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予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某测绘勘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某测绘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计4924元,由辽宁某某测绘勘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