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6842号
原告:重庆交通开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1号蒲田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8287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尚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3号楼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6850279N。
法定代表人:倪红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交通开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交通开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交通开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