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2880号
原告:山东碧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经济开发区磁窑立交桥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士国,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被告:德阳牛牛动物营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三辆车路。
原告山东碧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牛牛动物营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碧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无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