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60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款项28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同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宝发
人民陪审员 林小红
人民陪审员 张伟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思敏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