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财保39号
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厦门市XX区XX。
法定代表人:张卫海,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子智、许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州市XX铜盘XX。
法定代表人:林晟,董事长。
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2万元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账户XXX内的存款人民币32万元。
本案保全费2120元,由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翁云莺
审判员  叶家耀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杨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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