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03民初1421号
原告: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3F-A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5220X2。
法定代表人:张卫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嫦婷,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立,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6668C。
法定代表人:陈建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兵,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锐谷公司”)与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富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雷伟立,被告富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顺公司向锐谷公司支付货款28,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向锐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600元对应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8月8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共计223.65元,26,000元对应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2月30日时起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共计1,749.30元,以上损失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30,572.95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5月8日、2017年11月23日,锐谷公司与富顺公司分别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富顺公司向锐谷公司购买工业路由器,货款共计28,600元,锐谷公司依约向富顺公司发货并依约开具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富顺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为证明上述事实,锐谷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买卖合同两份,拟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就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2.厦门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出货单,拟证明锐谷公司依约发货并开具发票。3.QQ聊天记录,拟证明锐谷公司工作人员与富顺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付款情况,富顺公司一直未付款。
富顺公司辩称,一、锐谷公司主张货款的依据不足,应予以驳回。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尚未对账。锐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富顺公司对锐谷公司主张的28,600元货款进行确认。二、锐谷公司要求富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依据不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锐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事实,因此,锐谷公司要求富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依据不足,应予驳回。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支持锐谷公司的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利息起算日也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富顺公司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富顺公司对锐谷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对货款并没有做出表态,富顺公司对锐谷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8日,锐谷公司与富顺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81602834),就富顺公司向锐谷公司购买工业路由器的型号、交货时间、数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每月20-25号对账,超出时间按下个月计算,全部货、票到月结90天”。合同签订后,锐谷公司依约向富顺公司交付货物并于2017年5月10日开具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1月23日,锐谷公司与富顺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81603972),就富顺公司向锐谷公司购买工业路由器的型号、交货时间、数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票随货到后于2017年12月29日付款”。合同签订后,锐谷公司依约向富顺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交付货物并于2017年12月7日开具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庭审结束前,富顺公司未支付两份合同项下的款项。
本院认为,锐谷公司与富顺公司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锐谷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富顺公司尚欠锐谷公司的货款共计28,600元,锐谷公司请求富顺公司支付货款28,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编号为181602834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富顺公司应于货、票到月结90天付货款2,600元,即2017年8月8日前支付货款2,600元;编号181603972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富顺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9日前付货款26,000元,富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锐谷公司请求富顺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锐谷公司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未超过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富顺公司应分别以2,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32元,减半收取计282.16元,由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斐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雅蓉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