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84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2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珠,公司员工。
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闽01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账户35100****内的存款人民币32万元。2018年1月8日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清偿债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账户35100****内的存款人民币32万元的冻结。
本案保全费2120元,由申请人厦门锐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翁云莺
审判员 叶家耀
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杨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