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社征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702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国社征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安徽华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XXX号华润幸福里小区18幢1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社征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华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20年10月30日,被告安徽国社征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安徽国社征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安徽国社征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42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1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12元,由原告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357.50元,由反诉原告安徽国社征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