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1943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顿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1943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