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7民初192号
原告:海南安一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统一社会化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海南合众光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13号。
原告海南安一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合众光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号立案,并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告海南安一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海南安一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且提交撤诉申请书,故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安一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官助理***书记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