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网新创建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48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创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华星路96号瑞利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创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创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创建科技有限公司款项732728元、逾期付款利息137000元(自2014年7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逾期付款违约金14447.47元(自2015年9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7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创建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锡市远华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6执48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