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天津启明通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被告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启明通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启明通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