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7民初7435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XU。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才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某某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公司)与被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2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爱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2023)案件事实经过:2021年6月1日,爱联公司在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中标。
2021年6月8日,爱联公司(甲方)与蔚蓝公司(乙方)签订垫资协议书。就乙方为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从化文广局)与甲方签订合同进行垫资。约定乙方向甲方就上述合同垫资258000元。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甲方未收到客户支付的对应货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垫资款项。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甲方在收到客户支付的285500元后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258000元退回至乙方账户。
2021年6月24日,爱联公司(乙方、卖方)与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甲方、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从化文广局向爱联公司采购LED显示屏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含税总价款571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货款285500元用作乙方完成钢架结构搭建和货物进场安装调试的费用;安装调试完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2.货款285500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支付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流程导致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2021年6月8日,爱联公司(甲方)与蔚蓝公司(乙方)签订垫资协议书。就乙方为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从化文广局)与甲方签订合同进行垫资。约定乙方向甲方就上述合同垫资258000元。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甲方未收到客户支付的对应货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垫资款项。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甲方在收到客户支付的285500元后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258000元退回至乙方账户。
2021年6月17日,爱联公司(甲方)与蔚蓝公司(乙方)签订两份垫资协议书,分别就索尼投影机及液晶显示器约定垫资金额137886元、89118元。
上述垫资协议签订后,蔚蓝公司依约向爱联公司支付了相关垫资款。双方根据三份垫资协议又签署了三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分别约定爱联公司应向蔚蓝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报酬38680元、123870元、24711元,共计187261元。
2021年7月7日从化文广局向爱联公司转账285500元。
2021年7月14日、2022年2月11日、2022年6月16日,爱联公司分别向蔚蓝公司转账159068.5元、227696.5元、71902.34元。
2022年2月11日,根据爱联公司的要求,蔚蓝公司出具了三份技术服务合同金额对应的发票,并将发票微信发送给爱联公司的财务。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三份垫资协议对应的从化文广局的付款,仅剩案涉LED项目未结清。双方均认可2021年6月17日,爱联公司(甲方)与蔚蓝公司(乙方)签订的两份垫资协议书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2023)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垫资款213597.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垫资款258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每日按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被告答辩情况:1、还款垫资款的条件不具备,因我方跟从化文广局的销售合同即原告第四项证据第二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支付不含政府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为从化文广局。在从化文体局验收后,仍有部分尾款213597.66元未支付给原告,在欠款期间,被告多次向从化文广局催收尾款。从化文广局告知已提起政府财政支付,被告也向从化文广局发送律师函,就上述情况要求从化文广局核定并支付,但仍然未能获得对应的尾款。被告认为就此条款即便提出诉讼,从化文广局可以据上述条款提起抗辩,徒增诉累,所以就未对客户提出不必要的诉讼,等待客户的财政收入增加后才向客户收取相关款项。再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原告证据第一项中,专门针对LED显示屏垫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在甲方即被告未收到从化文广局对应的货款,原告不能向被告收取任何款项,再根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是收到甲方货款才返还垫资款。在结合最后一份原告的证据,我收到部分从化文广局的款项后,已经按照款项的等比例垫资款支付给原告。2、我方认为285500元是分两部分组成,我方退回了垫资款227696.5元,2022年2月11日通过转账备注退款,并非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是原告的理解,我方认为垫资款已经退还了227696.5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涉垫资协议书在2021年之后签署,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关于付款时间。虽然垫资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甲方未收到客户支付的对应货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垫资款项。但该条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公平原则。该条款将蔚蓝公司与爱联公司之间的付款取决于爱联公司与从化文广局的合同履行。而从化文广局与爱联公司又将请款视为付款,增加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将两份不同当事人的独立合同,强行捆绑,明显限制了蔚蓝公司的主要权利,违背公平原则,该条款应属无效。而垫资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甲方在收到客户支付的285500元后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258000元退回至乙方账户。2021年7月7日从化文广局向爱联公司转账285500元。爱联公司却未在约定的7个工作日内退还258000元,已经违反约定。
关于227696.5元还款的性质。2022年2月11日爱联公司向蔚蓝公司转账227696.5元。同日在爱联公司财务人员的要求下,蔚蓝公司工作人员将出具号的三份技术服务合同187261元对应的发票开出,并通过微信发生给爱联公司财务人员,故该笔转账中包含了三份技术服务合同187261元,剩余款项40435.5元才是本案的案涉垫资款。双方的三份垫资协议,原告垫资总款项为485004元。被告共退回垫资款为271406.34(159068.5+227696.5-187261+71902.34=271406.34元),因双方均认可除案涉垫资协议外的,其他两份垫资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故案涉垫资协议被告尚需退回213597.66元。
关于违约金,虽然案涉垫资协议约定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但是该标准明显过高。本案中被告亦未收到从化文广局的足额付款,被告未向原告足额退回款项有一定的客观因素,结合原告的损失,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蔚蓝土星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资款213597.66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13597.6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自2023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蔚蓝土星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2元,由被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爱联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如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广州市蔚蓝土星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到原告广州市蔚蓝土星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