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187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聚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北侧昆明理工大学科技创业大厦*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霆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傲春苑*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云南聚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霆诺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聚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300元,执行费206元(未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8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