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8498号
原告:广东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广东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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