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8594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骆驼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1825265-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骆驼房子村。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戈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0311503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22号东谷园6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骆驼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天戈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骆驼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骆驼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骆驼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骆驼房子社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