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1民初147号 原告:天津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号津湾广场金谷大厦24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5号楼57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研发工程师。 天津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天津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安卓版的安全加固和黑盒部署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总价款为35000元,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交付服务价款的100%,若被告不能按本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相应应付服务费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相应应付服务费金额的5%。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屡行了向被告提供安卓版的安全加固和黑盒部署服务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3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6%/年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合同签署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合同签署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我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5号楼5703室,但合同签署时我司实际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2019年10月之后我司新增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6号。故我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经询,原告认可合同签订地为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